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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中国科大科技商学院项目第三方检测—1标段

     原项目编号: 2024BFFBZ00606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中国科大科技商学院项目第三方检测—1标段招标文件补疑1

2024BFFBZ00606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4-5页中投标人资格要求:(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测)

请问:

1、“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测”为建设部第57号令规定的最新资质证书要求,我公司正在办理中。若我公司提供在资质有效期内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同时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证书,是否予以认可?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如投标人中标,须在资质证书更新后,重新提交资质相关材料供招标人审核。

 

2.据了解,安徽省内能同时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检测机构数量极少。为保障项目更好的本地化服务,请问是否可以放宽该项投标人资质标准,删除“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要求,改为“对于中标人资质从业范围内无法满足该项目的服务项目,经招标人同意,可由中标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但所有费用应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且中标人必须对所有服务结果负总责”?

答:详见本补疑变更部分。

 

3.招标文件第26-27页,附录4和附录5中对人员社保的要求:附录4中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2023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附录5中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表中检测工程师2023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表中检测工程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表中检测工程师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请问:1、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检测工程师2023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2、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检测工程师2023年6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 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 少含养老保险),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以上两种情况,是否予以认可?

答:均予以认可。

 

4.招标文件第56-57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1)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建工程以下业绩:投标人提供4项第三方检测业绩且检测范围需包含基坑监测、基坑支护检测、材料送检,每个得3分,满分12分。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建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且检测范围需包含基坑监测、基坑支护检测、材料送检内容(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每个得3分,满分9分。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在对应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请问:因各专业检测内容描述有所出入,检测专业、内容实际一致,故请问: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建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且检测范围需包含基坑监测、见证取样、地基基础相关检测内容(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但需按照业绩评审要求,提供完整的佐证材料。

 

5.招标文件第58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1)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人资历要求:

1.拟派项目负责人职称专业为房建工程相关专业(如建筑工程、岩土工程等,不包含市政道桥、公路类专业)的,得2分。

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

请问:我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建工程专业领域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工程类专业职称,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有关项目负责人的资历要求,合理配置。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变更为“(1)具有下列资质之一:

①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资质证书(专项资质须同时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地基基础)

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

2)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不含报价)”中承诺“如我单位中标后,我单位资质从业范围内无法满足该项目的服务项目,经招标人同意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但所有费用应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且我单位对所有服务结果负总责。”未承诺的视同不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与燕子河路交口西北角

联系人:宁工

联系方式:0551-6263663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68、66223831

2024年4月3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3日

附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