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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公交集团2024年数据中心设备维保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0512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公交集团2024年数据中心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2024BFFWZ00512

 

1.质疑:评分办法中的驻场服务,“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项目开始实施及验收后提供不少于2人的项目驻场服务,满足2人得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2 人得 1 分,满分 3 分”。此评分要求配备的驻场人员过多,超出本项目实际需求,且目前预算无法满足项目的基本成本。

事实依据:按此评分项要求达到满分3分,需驻场人员6人。但根据市场上同类维保项目和本项目维保工作内容评估,日常驻场人员仅2人已能完全满足需求,若配备更多的驻场人员会造成资金浪费。同时,经多方调研,相关技术人员的综合薪资每年不低于10万,如果再加上项目涉及到的设备维保成本,最终总成本将远超项目预算58.62万元。因此,此评分项要求配备的驻场人员过多,超出本项目实际需求,且目前预算无法满足项目的基本成本,建议降低驻场服务人员的配备要求。法律依据:招标人以上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驻场服务”项现修改为:

驻场服务

3

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项目开始实施及验收后提供不少于1人的项目驻场服务,提供1人驻场得2分,提供2及以上驻场得3分,满分 3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承诺函,格式内容自拟。

2)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驻场服务”项现调整为“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的评审因素。

 

2.质疑:条款号: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资信 认证:第1条、投标人具有双软企业认证证书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本项目为设备维保、规则库升级及运维服务,不含有任何软件开发或协同开发要求,且双软认证是衡量Ⅱ服务商在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方面的能力证明,与本项目所需要的维保服务无任何关联性,该条明显不符合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 …具有较强的投标人指向性及限制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修改建议:该资质证书应设为与运维服务相关的国家级权威认证证书。 建议修改为: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应包含运维服

) 。

答:本项目除硬件设备维保服务要求外,还包含了特征库升级、虚拟化技术服务、数据中心数字化治理等软件服务要求。因此双软企业认证符合本项目需求。此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条款号: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拟委任人员资格:第1条、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得2分。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分析,业主单位运维管理较为复杂,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管理工程师认证级为中级认证,承担项目运维所产生问题的管理及协调工作能力有局限性,且指定中级认证,具有较强的投标人指向性及限制性。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拟委任人员资格”项现修改为:

拟委任人员资格

6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2分。

2.拟派项目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全国信息化计算机应用技术资格证书(网络安全工程师)、中国信息安全评测中心颁发的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中国网络安全审查与技术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CISAW)HCIEcloud Computing)认证、虚拟化VCP证书、存储产品厂商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分4分。

注:

1.本项目拟委任人员岗位不可兼任。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仅计分一次同一证书仅计分一次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的证书扫描件,及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20236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3.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

 

4.条款号: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拟委任人员 资格:第2.条、拟派项目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全国信息化计算机应用技术资格证书(网络安全工程师)得2分。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分析,业主单位网络安全 设备及维保需求较多,配置非常复杂,所配备的网络安全工程师应具 备较强的技术能力才能满足技术需求,但符合网络安全工作要求的认 证也很多,如CISP,CISAW等国家级权威机构认证, …该项所要求提供 的全国信息化计算机应用技术资格证书(网络安全工程师)证书,由 人事部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及全国信息化计算机应用技术资格  认证管理中心颁发,该证书主要面对政府公务人员,主要用于解决一般政府公务人员专业资格问题,技术要求较低,技术权威性较差,不能证明服务人员的实际专业技术能力,与主流的信息安全认证证书相 比技术权威性差距较太,指定该证书,具有较强的投标人指向性及限制性。修改建议:该资质证书应设为由国家信息化权威机构认证颁发的技术 认证证书,且证书应为信息服务方向。建议修改为:具有全国信息化 计算机应用技术资格证书(网络安全工程师),或中国信息安全评测 中心颁发的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  证书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与技术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CISAW) 得 2 分 。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拟委任人员资格”项现修改为:

拟委任人员资格

6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2分。

2.拟派项目成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具有全国信息化计算机应用技术资格证书(网络安全工程师)、中国信息安全评测中心颁发的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ISP)证书、中国网络安全审查与技术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CISAW)HCIEcloud Computing)认证、虚拟化VCP证书、存储产品厂商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分4分。

注:

1.本项目拟委任人员岗位不可兼任。同一人员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仅计分一次同一证书仅计分一次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述人员的证书扫描件,及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述人员20236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3.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

 

5.招标文件86页,条款号2.4.7项运维管理系统优化服务,中标人需要为招标人现有运维管理系统提供优化服务。招标人现有运维管理系统存在新增信创设备无法完整监控的情况,投标人需安排设备厂商的技术人员提供软件升级或优化,除此之外中标人需要对现有运维管理系统监控项目进行梳理和调优,并协助用户进行监控投屏展示,如升级优化工作产生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事实依据:该服务要求未说明现有运维管理系统品牌 。(证据见附件第5页)

答:此条款涉及的运维管理系统为乐维智能监控平台5.0,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招标人提供系统优化或者软件功能升级。

 

6.附表的硬件设备清单中的标识“◆”号的设备,按备注说明是需购买特征库升级,但这些设备的硬件维保是否也同时需要购买,请明确便于投标人核算成本。法律依据:招标人以上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硬件设备清单中的标识“◆”号的设备只需要购买特征库升级服务。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272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448748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196、66223831

 

2024年3月2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9日

附件:2024BFFWZ00512补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