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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2024-2025年度合肥市重点局市政路桥智能交通工程监理服务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4BFFBZ00461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4-2025年度合肥市重点局市政路桥智能交通工程监理服务单位招标文件补疑1

2024BFFBZ00461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第59页“项目管理能力(2分):1.投标人具有信息化监理业务配套的信息工程监理咨询企业专用监理管理软件平台的,得1分。2.投标人具有信息化监理业务配套的系统工程监理移动实时管理系统软件的,得1分。

请问:此处要求的“信息化监理业务配套的信息工程监理咨询企业专用监理管理软件平台”和“信息化监理业务配套的系统工程监理移动实时管理系统软件”是同类软件就可以还是必须是名称一样的软件?

答:具有功能相似的同类软件即可,无需名称一致

 

2.招标文件资格审查项中关于“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业绩的证明材料要求:

☑第二类:

1)合同协议书。(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4)其他材料:/。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竣工验收时间)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经我司了解及询问相关单位,目前信息化项目在建设完成后会组织相关方验收,相关方可能是三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同时由于监理项目多为单独招标,也有业主会单独对监理包组织进行验收,此种情况下参与方即双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针对上述实际情况,为体现招标文件的严谨性及公平性,建议修改为提供“(1)合同协议书。(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双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4)其他材料:/。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竣工验收时间)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潜山路 550 号

联系人:胡工

联系方式:0551-62622120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68、66223831

2024年3月2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6日

附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