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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供水集团2021-2022年度聚丙烯酰胺(固体阴离子)合格供应商

     原项目编号: 2021BFFAJ00508

     原公告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供水集团2021-2022年度聚丙烯酰胺(固体阴离子)合格供应商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

             2021BFFAJ00508

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项目编号:2021BFFAJ00508,合肥供水集团2021-2022年度聚丙烯酰胺(固体阴离子)合格供应商,第一章谈判邀请(谈判公告)二、投标人资格,3.所投聚丙烯酰胺(固体阴离子)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卫办监督发【2018】25 号)文件规定对 “省级涉水证”“放管服”改革的规定,各地优化许可证。山东省卫健委也发布了“鲁卫发【2019】12 号”关于印发“《山 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以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规定》(省政府令第 264号),规定涉水证“由设区的市级行政许可部门负责 审批”。所以,招标文件:第一章-二、3.所投聚丙烯酰胺(固体阴 离子)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 品卫生许可批件。提出异议。

特提出此疑问,希望给出答复,为谢!

1)对质疑中提及: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卫办监督发【2018】 25号)文件规定对“省级涉水证”“放管服”改革的规定,各 地优化许可程序。

答:根据对国家卫健委(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文件后附“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解读。规定中第一条引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文件,该文件的附件2中第3项明确“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规定第二条对(国发【2013】27 号)文件附件2中第3项 进一步做出明确解释。聚丙烯酰胺属于“关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的通告(国卫通〔2013〕11号)”表4化学处理剂主要成分清单目录内,判定“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

2)质疑中提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264 号)”,经查阅是参照《国务院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答:解读(国发【2012】52号)文件,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55、56 条不涉及本次招标产品聚丙烯酰胺(固体阴离子)。附件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8项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调整,和本次招标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无关。

3)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新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附件: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按照安徽省健康委发文《9.1【行政许可】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明确了省管权限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的责任。

5)按照安徽省健康委发文《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项目中部分产品类型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局市级卫生局承接责任:对委托下放项目,以省卫生计生委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使用省卫生计生委专用印章,并将批准后的卫生许可信息在 5 个工作日内上传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网站,向社会公开;《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附件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办理要求9、有关要求明确:涉水产品许可证,按省级给定样本印制,许可证使用省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6)综上,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瑶海区屯溪路70号  

人:

   话: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77、66223831

 2021年416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6日

附件:合肥供水集团2021-2022年度聚丙烯酰胺(固体阴离子)合格供应商项目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