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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二院老年护理院智能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1018

     原公告日期: 2020年08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二院老年护理智能化工程招标文件补疑3

2020BFFAZ01018

 

第一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92410:30”,现延期到“201992810:30”;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1号开标室。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182页中要求“投标报价总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总价。”,请明确投标报价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是否可以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答:投标报价总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总价。

2、招标文件P191页“评审因素索引表”中需要标注投标文件页码范围,但此次投标为电子标,是每项独立上传,标注页码会出现混乱。并且按照电子投标文件导出文件,并未提供此表,请问投标文件是否还需要提供此表?若需要,请明确放置位置?

答:评审因素索引表不做强制性要求,投标人如提供可放置其他资料项内,页码范围可填写“某某项内第几页”。

3、招标文件第188页中要求“7)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 JGJT454-201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标准及业主要求,对产品进行全覆盖检测。投标人必须在投标函中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其中招标文件已给出投标函固定格式及内容,但未包含此项条款,请明确是否可以在投标文件其他地方单独承诺?

答:投标人在“投标函(不含报价)”内自行增加该条承诺即可。

4、招标文件P4页显示有两个项目名称,分别是“合肥市二院老年护理院”和“合肥市二院老年护理院智能化工程”,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以“合肥市二院老年护理院智能化工程”为准。

5、招标文件P53页“2.根据招标需求中“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的关键产品指标要求进行评分”,请问“招标需求”是否为招标文件第五章的“供货要求”?

答:P53页“2.根据招标需求中“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调整为“2.根据供货要求中“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

6、招标文件P218页的二、分项报价表“投标人自行按清单格式报价”,请问投标人清单格式报价是否为仅提供“合肥市二院老年护理院智能化工程【清单】”中的“合肥市二院老年护理院智能化工程-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

答:是,“二、分项报价表”仅须按“合肥市二院老年护理院智能化工程-全费用综合单价表(投标)”提供分项报价。

7、招标文件P181页的项目人员配置表要求“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职称证书的专业为机电工程类或电子信息类或建筑电气类”与P4页“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的“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不一致,请问以哪为准?

答:以“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的“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拟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要求为准,项目人员配备表中项目经理的资历不做要求。

8、招标文件及控制价清单多处提到技术规范书,但未见到该部分资料。投标响应,所投产品是否只要符合控制价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要求即可。

答:技术规范书详见补充图纸,请投标人自行下载。本项目提供的图纸、技术规范书、工程量清单如有不一致的,则技术参数以技术规范书为准,货物种类及数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按图纸施工,技术规范书与招标文件正文中如有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正文为准。

9、招标文件P52页“根据投标人所投智慧养老管理系统的软件自主开发、研发能力(如大数据分析能力、人脸比对识别能力、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级别)和应用能力(如所应用业绩)进行横向比较”,请问是否为对投标人的实施能力的要求?

答:投标人提供软件研发能力、智慧养老管理系统的自主开发及其应用案例情况。

 

10、关键产品指标要求, 综合安防系统-人脸识别抓拍式摄像机、人流统计摄像机、人脸抓拍半球摄像机、全景摄像机、综合管理平台、液晶拼接屏、网络存储服务器、人脸分析服务器、通讯主机

以上产品均要求:上述指标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 CNAS 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

以上参数是均为设备厂商的资质,非特定产品本身技术指标要求,与所要求的“关键产品指标”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主要系统技术指标要求表”的“综合安防系统”要求的“提供公安部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变更为“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CMACNAS标识的所投产品型号的检测(或检验)报告的扫描件或影印件。”

关键产品指标均为各子系统中关键设备的关键性指标要求。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

11、重要产品的指标要求,计算机网络系统-核心交换机1

1)  交换容量≥86Tbps,包转发率≥26000Mpps;主控板槽位≥2,整机业务板槽位≥6,独立风扇框数≥2,独立监控板槽位≥2;电源槽位≥4。中标后提供官网截图和链接证明。

此项参数属于排他性参数,“独立的硬件监控板卡”,华为独有参数,只有华为可以满足,推荐品牌中华三、锐捷均不满足,目前业界普遍设计是将主控和监控的功能集中到同一块引擎板卡上,该指标在可扩展性方面,由于主控和监控分离式设计使得主控和监控都需要分别占用有效的槽位,浪费槽位资源,因此该指标限制了充分竞争,遏制了技术先进性,具有明显的排它性和倾向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独立监控板槽位≥2

2)  为保证运维效率,要求支持独立的硬件监控板卡,能集中监控板卡、风扇、电源、环境,能调节能耗,且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支持1+1备份,中标后提供官网独立监控板槽位截图和链接证明

此项参数属于排他性参数,与1中要求类似,主要凸显“独立监控板”,同一条参数在同一个产品中做重复要求,重复扣分,请招标方给出合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建议删除

答:删除本项评审要求中的“独立监控板槽位≥2”、“电源槽位≥4”、“为保证运维效率,要求支持独立的硬件监控板卡,能集中监控板卡、风扇、电源、环境,能调节能耗,且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支持1+1备份,中标后提供官网独立监控板槽位截图和链接证明”评审参数要求。

12、关键产品指标要求, 计算机网络系统-核心交换机1

1)  支持纵向虚拟化技术,支持将核心/汇聚层设备虚拟化为虚拟交换机的主控板,将接入交换机虚拟化为虚拟交换机的线卡,并将无线AP虚拟化为虚拟交换机的端口;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

此项属于设备的功能指标,在国家各项强制标准中对此项没有严格的测试报告要求,目前国际机构的测试报告均为厂家委托测试的方式进行,属于功能委托测试,不属于国家强制测试内容,是厂商独立行为,同时该功能的测试报告只有华为能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删除“提供权威第三方测试报告”

答:此项要求修改为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扫描件(或官网截图及网址链接)。

2) 为实现有线无线一体化管理,支持线卡集成AC处理和以太网交换功能;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

“线卡集成AC”是华为独有参数,推荐品牌华三、锐捷均不满足,此项参数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参数,目前业界普遍设计是支持独立的AC功能板或主控集成该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删除或改成“提供AC功能,提供官网截图或产品彩页”

答:该项评审内容调整为“为实现有线无线一体化管理,支持线卡集成AC处理(或主控集成)和以太网交换功能;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

13、关键产品指标要求, 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交换设备

1)  生产厂商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一级资质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

非特定产品本身技术指标要求,与所要求的“关键产品指标”不符,且推荐品牌中有且满足的只有华为,华三和锐捷均不满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删除该评审项“生产厂商具有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一级资质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评审要求。

14、关键产品指标要求, 计算机网络系统-无线转发设备

1)  支持物联网(IoT)功能应用集成,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

此项属于设备的功能指标,在国家各项强制标准中对此项没有严格的测试报告要求,目前国际机构的测试报告均为厂家委托测试的方式进行,属于功能委托测试,不属于国家强制测试内容,是厂商独立行为,同时该功能的测试报告只有华为能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建议删除“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

答:该评审项修改为“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扫描件(或官网截图及网址链接)”

15、关键产品指标要求, 计算机网络系统-防火墙、日志审计系统、运维审计系统

1)  防火墙:提供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云计算安全类一级)扫描件或影印件。

2)  日志审计系统:提供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开发类一级)扫描件或影印件。

3)  运维审计系统:提供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工程类三级)、(安全运维服务一级)扫描件或影印件。

以上参数是均为设备厂商的资质,非特定产品本身技术指标要求,与所要求的“关键产品指标”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

答:上述内容删除“运维审计系统”的“提供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工程类三级)”要求,仅保留“提供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运维服务一级)”要求;该评审项其余内容不予调整。

关键产品指标均为各子系统中关键设备的关键性指标要求。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5、本项目评标办法中须进行“动画演示”,请问是否需携带电脑、投影仪等设备至开标现场?

答:投标时仅须由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携带含有动画演示文件的U盘(或光盘)到评标现场进行演示即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924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4日

附件:招标文件补疑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