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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燃气集团NB-IoT智能燃气表定点供应商

     原项目编号: 2020BFFAZ00172

     原公告日期: 10:3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燃气集团NB-IoT智能燃气表定点供应商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燃气集团NB-IoT智能燃气表定点供应商”项目(项目编号:2020BFFAZ00172)答疑公告如下:

1.关于第四章招标需求中“物联网通讯卡应是合肥本地通讯运营商提供的NB-IoT网络专用卡”,请问:NB-IoT网络专用卡价格是提供运营商联系方式由投标人自行谈判?还是由招标方提供网卡价格?如果是投标人自行谈判价格,请帮忙提供运营商联系方式?如果是招标人提供价格,请帮忙告知运营商名称及价格?

答:投标人自行与运营商联系,自行谈判。

 

2.招标文件中第39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第1项 “投标人具有燃气表类发明专利,每项加 1 分,最高 10 分”的评审指标,与相关法律规定有冲突或相违背,建议招标人应予以调整。

法律依据如下:1、《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本投标人认为:1、本投标人所生产并提供市场的智能燃气表虽无相应的发明专利,但有软件著作权和实用新型专利,完全可以满足贵公司的技术和使用要求。2、投标人是否取得发明专利与本次招标人招标项目---智能燃气表的质量、售后服务等没有必然关联性;3、同时,燃气表类的发明专利,太过宽泛,燃气表的存在已超过20年,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而智能燃气表的研发和使用才几年时间,而且发明专利并不一定会转化成产品应用。因此,将可能与本次招标产品质量无必然的发明专利作为技术评分项,且分值如此之高,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招标人的实际需要,与履行合同无关,建议予以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专利要求属于评分项不属于资格否决项,不违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也没有对发明专利和参编标准进行特定限制,不存在“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

 

3.招标文件中第40页“技术部分详细评审表”中第5项“投标人主编或者参编燃气计量器具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每项得 1 分,最高得 8 分”的评审指标与相关法律规定有冲突或相违背,建议应予调整。

法律依据如下:1、《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对于“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做了列举加概括的规定。该条第二项列举情形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本投标人认为:本次招标人招标项目是智能燃气表,投标人是否主编或参编燃气计量器具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与产品质量无关,亦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所以建议对高达8分的该条款予以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参编标准属于评分项不属于资格否决项,不违背《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也没有对发明专利和参编标准进行特定限制,不存在“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2020331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0年03月31日